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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东商号案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最后更新:2018-11-20  浏览:2089次

   【案情简介】

  因认为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财富公司)企业字号中含有“京东”字样等,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

  京东公司起诉称,其经授权取得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注册的“京东”“京东金融”等多件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且其企业字号“京东金融”经过使用已经在金融服务等领域上获得一定知名度。财富公司的企业字号为“财富京东”,经营范围为金融服务领域,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7月28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财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财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部分,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其中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从内容来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包括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两个部分。从数额来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优先适用填平原则,即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权利人没有任何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则侵权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利益。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企业名称中包含有原告商标、商号。那么,对于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如何准确把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准确适用赔偿规则之间的界限?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行为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在先较高知名度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进行相关经营,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变更企业名称、负担权利人合理诉讼支出等民事责任。但是,若行为人仅进行了企业名称注册但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相关公众无法在商业流通流域获知该事实并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影响权利人的经营利益,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不应当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负担合理诉讼支出。(张宁)

 

本文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