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专家认为,相对于其他商标纠纷而言,老字号商标纠纷的内容和行为表现得更为复杂,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彼此交杂,不易区分。如果简单地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理老字号商标纠纷,可能会有失偏颇。因此,需要充分考量老字号的历史因素及商标使用的方式、范围、合理性和正当性,据此作出合理适当的评判。
原标题:在商标侵权案中如何考量老字号的历史因素
中华老字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不仅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传统而独特的技术工艺,而且还具有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商业信誉,以及无法评估和量化的品牌价值。在当前的法律和经济形势下,诸多中华老字号先后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具有了字号和商标的双重属性,字号显示其历史厚重,商标则体现其现代价值。
以1949年为分界点,此前老字号一般以家庭和家族为单位,表现为前店后厂的小手工作坊的商业模式,其主体结构和商业模式都比较单一;此后,我国先后经历了公私合营、全面国有化、改革开放、混合所有制等不同的所有制体制改革。目前,老字号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如国家所有制(含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模式、私人所有模式等,另外还有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不同的主体分别持有老字号的情形。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出现了多起涉及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如“同仁堂”“宏济堂”“张小泉”等,案件影响均较大。而在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等均参考了老字号的历史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公报:“宏济堂”为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后来“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山东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公司)。宏济堂医药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宏济堂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并依法获得工商注册。宏济堂制药公司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宏济堂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宏济堂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济堂医药公司与宏济堂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宏济堂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宏济堂医药公司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该案中,宏济堂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宏济堂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根据上述案件的法院结论,老字号商标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历史因素。
首先,老字号的法律和市场现状源于历史,历史是老字号现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所述,老字号有着其演变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包括社会因素、国家政策因素、市场因素、行政管理因素等诸多要素协同促成老字号现今的状态,所以处理老字号纠纷,如果不考虑历史因素便是无水之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都经不起推敲。
其次,历史因素有助于查明、厘清老字号商标纠纷的基本事实。老字号商标纠纷的基本事实可能包括以下几部分:老字号商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老字号商标的权利主体、保护范围、实际使用情况等)、现状形成的原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行为的客观表现及客观表现与老字号商标的关系、商标权和老字号的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冲突等。在上述“宏济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便涉及到上述内容,如宏济堂制药公司和宏济堂医药公司原为一个主体,后来因为公私合营、全民所有制等因素,导致制药部分和商业销售部分分离,现在宏济堂制药公司和宏济堂医药公司由不同的民营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这两个民营经济组织对“宏济堂”字号均享有使用权,其中宏济堂制药公司还在药品制造领域申请注册了商标。后来因为宏济堂医药公司出资设立宏济堂阿胶公司,进入到工业制造领域使用“宏济堂”字号,才产生了双方之间的老字号商标的侵权纠纷。由此引发双方关于“宏济堂”字号的使用范围划分之争。在“宏济堂”案件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都充分借鉴了历史因素,并结合“宏济堂”的使用现状作出了相应判决。
另外,历史因素有助于对老字号商标纠纷作出合理评判。相对于其他商标纠纷而言,老字号商标纠纷的内容和行为表现得更为复杂,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彼此交杂,不易区分。如果简单地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理老字号商标纠纷,可能会有失偏颇,不利于实现对老字号商标的真正有效保护。在老字号商标纠纷案件中,各方对老字号及商标的使用都可能有正当来源。需要考虑老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方式、范围、合理性和正当性,并根据查明的上述内容作出合理适当的评判。(张诺诺)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