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通过对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进行介绍,帮助我国申请人加深对相关制度的了解,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进行专利布局和市场保护。
原标题: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概览
欧洲专利局(下称EPO)近年来启动了一系列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本文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疏理,介绍了我国专利申请人利用EPO加快程序实现加快审查的途径,希望为我国申请人在EPO提交专利申请提供参考。
一、EPO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PACE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处理程序(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下称PACE)旨在缩短申请人收到EPO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从而加快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进程。
EPO的PACE程序始于1996年,于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于201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程序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1.适用对象
该程序适用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可适用于我国专利申请人。
2.启动条件
申请人提起PACE请求应通过填写官方指定的EPO Form 1005表格的方式在网上进行提交,EPO会迅速反馈。如未按照要求使用指定表格,EPO将不会处理此PACE请求。
PACE程序中加快检索的条件(EPO实行检索与审查分离的制度,检索与实质审查为两个不同阶段):(1)满足EPC细则62a(关于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条款)和63(关于无法做出完全检索报告的条款)的要求;(2)具备作出扩展的检索报告的条件,比如及时提供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的翻译、附图和基因序列等;(3)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案件,如果EPO不是国际检索报告/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作出单位,申请人必须明确放弃(关于放弃程序请参见下文)EPC细则161(2)和162(2)规定的权利,并且交纳权利要求附加费(EPC细则162规定权利要求超过15项应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另外,如果EPO通知申请人根据细则64和164(关于由单一性问题引起的检索附加费)缴纳检索附加费,最终检索报告不会在缴费前或到期前作出。
PACE程序中加快审查的条件:(1)原则上,加快审查请求可以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该专利申请后的任何时间提起;(2)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案件,如果EPO是国际检索报告/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作出单位,加快审查原则上可在任何时间提起,比如,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或者在答复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审报告/国际补充检索报告时。
PACE请求效力的丧失:(1)当出现PACE请求被撤回、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无论前述情况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补救措施,该申请在相应的检索阶段或审查阶段中将不再享有加快处理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某一阶段已提起了PACE请求,当该申请出现了前述情况,则PACE请求的效力丧失,且申请人在该阶段不得再次提起PACE请求。(2)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年费,PACE请求的加快效力也将丧失。
3.加快程度
PACE请求应当针对每件申请在检索和审查阶段分别提起,且在每一阶段只能提起一次。此项规定意味着,在检索阶段提起PACE请求可以产生加快检索的效果,但并不会导致审查的加快。审查阶段的PACE请求只能在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有效提起。
(1)加快检索程度
如果申请人希望加快检索进度,原则上可在提交申请、缴纳检索费用时一并提起PACE请求。对于申请日不早于2014年7月1日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无需单独在检索阶段提起PACE请求。这是因为,基于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ECFS(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项目,EPO将主动争取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发出欧洲检索报告。对于申请日早于2014年7月1日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EPO将努力在收到PACE请求的6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
(2)加快审查程度
当加快审查请求被提起时,EPO将尽可能在审查部门接收该申请之日(或收到申请人针对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之日,或收到申请人提起加快审查请求之日,期限计算时以前述三者中最晚的时间点为准)起3个月内发出下一份官方通知。在审查阶段的后续程序中,如果加快审查请求仍然有效,EPO后续也将尽力争取在收到申请人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发出随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4.其他事项
PACE请求被排除在可公开查询的文件范围之外,EPO也不会自行将其公开。
一件专利申请请求PACE程序后,申请人可以通过EPO客户服务了解相关申请状态。
只要PACE请求的效力没有消失,新修订的PACE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审案件有效。
(二)Waiver程序
EPO的Waiver(放弃)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的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
1.适用对象
该程序适用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可适用于我国申请人。
2.启动条件
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欧洲专利公约》(EPC)细则70(2)的权利;EPC细则161和162的权利;EPC细则71(3)的权利。通过放弃上述3种权利,申请人可以从该项目中受益。
3.加快程度
(1)Waiver放弃EPC细则70(2)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70(2)规定,EPO作出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检索报告前,申请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程序,这样EPO会同时作出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Waiver放弃EPC细则161和162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161和162的规定,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EPO将根据这一期限内最后一次的修改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申请人可以使用1200表第6.4项放弃这一权利,也可以提交放弃声明,采用如下写法:“申请人放弃EPC细则161和162赋予的答复修改的权利”。
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基于EPC细则161和162的通知书后,对通知书进行答复,同时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采用如下写法:“申请人请求立即开始程序,放弃EPC细则161和162赋予的6个月中剩余期限的权利”。
(3)Waiver放弃EPC细则71(3)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71(3)的规定,对于将要授权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准备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4个月内确认修改文本,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翻译文件。申请人可以放弃修改文本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参见OJ EPO 2015,A52)。
4.其他事项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Waiver与PACE程序不同,需要分开提交。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EPO签署了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EPO。
截至2015年6月,EPO与加拿大、中国、以色列、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和美国签订了PPH协议。
2.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超出部分需要缴纳相应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
3.加快程度
申请的加快程度取决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加快数量
2014年EPO共收到1738件PPH申请。
(四)提前进入欧洲国家阶段
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如要求优先权,则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因此,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时将不会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开始处理国际申请。但是作为例外,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开始处理申请的时间提前。
1.适用对象
该方式适用于将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2.启动条件
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均可向EPO请求提前处理申请。对于该请求在措辞上并无特别要求,但申请人必须明确表达希望其申请在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得到提前处理的意愿。
申请人提起的提前处理请求只有在满足EPC实施细则第159(1)条规定的下述要求(即与31个月期限届满时的要求相同)时,该请求方为有效:缴纳申请费(包括关于费用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1a项规定的当申请超过35页时的其他费用)、提交翻译(如果根据EPC第153(4)条要求需提交翻译)、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以及缴纳检索费用(如果根据EPC第153(7)条要求需起草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3.加快程度
如果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则该请求有效,PCT申请将从该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与一般的在31个月期限内满足EPC实施细则第159条规定的必要条件,且未请求提前处理的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采用相同方式处理)。从该日起,国际阶段结束,EPO成为指定局/选定局。
(五)ECFS(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项目
EPO于2014年7月正式启动“始于检索的早期确认”(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项目。
1.适用对象
该项目适用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可适用于我国申请人。
2.启动条件
受理申请后,EPO会尽可能在6个月内公布检索报告和有关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当检索意见为正面时,授权进程将被加快。由此可见,申请人无需办理额外的手续即可从该项目中获益。对于第三方提交异议、限制或撤销请求等意见,以实名提交的则可从该项目中受益。
3.加快程度
依据该项目,在受理申请6个月内公布检索报告和有关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在审批新申请之前,优先完成正在进行的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一旦形成积极的检索意见,则加快授权进程;优先处理第三方以实名提交的异议、限制或撤销请求等意见。
二、EPO加快审查的特点
(一)EPO加快审查分阶段进行
1.申请阶段的加快
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EPO请求提前进入PCT国家阶段。
申请人可以放弃EPC细则161和162规定的答复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权利,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从而节省6个月的时间。
2.检索阶段的加快
对于申请日早于2014年7月1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PACE程序的加快检索;对于申请日晚于2014年7月1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会自动获得ECFS程序的加快检索。
同时,在收到EPO检索报告前,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EPC细则70(2)规定的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这样EPO会同时作出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节省6个月的时间。
3.审查阶段的加快
当审查部门开始负责处理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提起PACE程序的加快审查,EPO将尽可能在审查部门接收该申请之日(或收到申请人针对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之日,或收到申请人提起加快审查请求之日,期限计算以前述三者中最晚的时间点为准)起3个月内发出下一份官方通知。在审查阶段的后续程序中,如果加快审查请求仍然有效,EPO后续也将尽力争取在收到申请人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发出随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4.授权阶段的加快
在EPO发出准备授权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EPC细则71(3)规定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从而节省4个月的时间获得授权。
(二)EPO的加快程序不收取费用
EPO的加快审查程序不向申请人收取额外费用。
三、 对我国申请人的建议
在整理EPO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申请人利用这些程序加快审查的途径。为方便申请人参考,分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两种模式(该部分内容不涉及PPH)。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
对于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进入EPO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如图1的加快模式。
(二)《专利合作条约》途径
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EPO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如图2的加快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孙迪)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