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朋友圈是推销商品的新渠道,但是朋友圈发图也要讲究时间和尺度,否则可能破坏外观专利的新颖性,耽误自己或者上下游的专利申请计划。甚至在成功申请专利后,也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自己或者上下游的微信朋友圈在先公开而成功无效,最终砸到企业自己的脚。
下面一起来看个案例:
某金属制品公司(下称原告)的“茶叶罐”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被某包装公司以朋友圈微商在先公开该款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微信朋友圈个人相册里的信息不管内容如何,都达不到社会非特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此,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外观设计不构成现有设计,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经公证的数个微信号的名称以及发布的多篇朋友圈内容,可以看出上述微信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经营和产品推广的目的和用途很明确。对于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主观目的上也是为了宣传和推广其产品。其中有关“上市”、“一罐难求”等文字均可以进一步确认其推广意图和行为,属于明确而真实的推广和销售这款产品的意思表示。此外,还有多个附件相互印证,最终认为销售商微信朋友圈中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并经比对,两者实质相同,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商型朋友圈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随着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拓展,微信朋友圈不但是微信好友之间的信息分享交流平台,还是微信用户向其好友推广产品的营销平台,日益增多的微商群体更是将其作为专业营销平台从事产品销售。
此类微信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承载了产品广告发布功能,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关于微信朋友圈的广告营销内容,由于发布该内容的目的就是为了广而告之,自然希望被更多的人看到,在发布内容时不设为私密状态的可能性已达到高度盖然的程度,可以认为在发布时为所有好友或部分好友可见。通常情况下,此类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发布者具有明示或者默示圈内好友对外转发推广的意愿,而随着圈内好友的转发或共享行为,此类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信息的私密程度不断降低,逐渐处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想获知即能获知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