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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修改专利文件?

 最后更新:2020-09-22  浏览:1640次

在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那在整个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修改专利文件呢?

 

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修改,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专利文件素材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及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修改,对于如何修改专利文件给出了具体指导:

 

一、修改原则

 

修改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如下: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二、修改方式

 

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三、修改时机

 

修改的时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为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