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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技术领域的考量

 最后更新:2018-04-09  浏览:5947次

 张莹

 

 

    无效程序的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何确定技术方案的所属、相近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相近以及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何时能评价目标专利的创造性,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分析,思考并给出建议。

 

一、如何理解所属技术领域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中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过程中,都必须考虑与所保护的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因此,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进一步地,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概念,在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中均无明确指引。以下,笔者从举例方式提供概念建议以供探讨。

    例如,一项关于LED显示屏图像擦除的技术专利,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根据实时获取的用户点擦除、线擦除或面擦除等操作行为,判断用户擦除意图,以便在LED显示屏上提供相应功能的快捷按钮。则,其技术领域不是LED显示屏领域,因为发明与LED关联度太低,因此LED不适宜做技术领域;也不是显示领域,这个领域过于上位;更不是提供擦除快捷键领域,这种描述是发明本身,而非发明所在的领域。

    基于此,技术所属领域,是权利要求(方案)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改进点的直接上位领域(这一点通常可以通过IPC分类表中该发明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辅助确定),也同时考虑该发明可以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例如,上述专利中该技术不仅适用于LED领域,也可以适用于LCD、CRT等其他显示领域)所确定的技术领域。在上述例子中,将其技术领域确定为图像编辑领域,较为适宜。

 

二、对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的把握

    确定了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含义,那么相近技术领域就非常好理解,即,与所属领域相临近的技术领域,例如,图像编辑领域的相邻技术领域可以是文字编辑领域,涉及特殊支持结构的桌子的相邻技术领域可以是椅子、柜子等。

    至于相关技术领域,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011)知行字第19号】,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基于此,一项关于吊扇的专利,其为了解决绝缘问题而对吊杆进行技术改进。那么,绝缘问题就可能会引入如化工绝缘、机械制造、化工原料、电镀处理等相关技术领域。再比如,一项关于儿童玩具的专利,为了实现部件间的活动组合功能采用了一种锁扣装置,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构思方案时就可能引入如门锁、窗锁等具备活动锁扣结构的相关领域。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创造性高低的要求不同,具体判断方式有差异,在创造性的具体评述中,则体现为创造性三步法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和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根据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考虑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但是对于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明确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这是因为,专利法对发明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创造性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且当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他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时,他也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申请日(优先权日)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等。

    因此,对于发明专利,技术领域的考量则更为广泛,涵盖所属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甚至其他技术领域。

    以下用具体案例理解。

 

三.具体案例解析

案例1——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案(实用新型)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液力耦合器,发明点在于将液力耦合器设计为变频增速型,现有技术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动驱动设备的转速控制装置,特别涉及风机、泵等流体负载。

    专利权人称涉案专利涉及的增速型液体耦合器适用于高速从动机械,而证据4所涉液力耦合器只适用于低速从动机械,因此技术领域完全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增速型液体耦合器是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之一,也就是说是发明本身,而非所属技术领域。实际上,涉案专利与证据4都属于调速型液体耦合器,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其次,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该转速控制装置适用于风机、泵等流体负载,而涉案专利涉及水泵。因此证据4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技术方案应用于水泵领域。对以上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后程序中未提异议。

    该案中,增速型液体耦合器是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之一,针对该改进点,调速型液体耦合器是其所属技术领域,证据4所涉液力耦合器即便只适用于低速从动机械,也同属调速型液体耦合器的技术领域。至于其应用领域,只要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给出了其他领域的明确指引,则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具备将两个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相融合的能力。

 

案例2——纳米轨道案

    一种涉及用户在户外卷帘中的防风轨道的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技术证据4公开了一种由纳米材料制成的纳米无轮塑胶窗轨。考虑到“卷帘”一般会与门窗结合使用,二者的功能(如隔离)及应用领域(防风、防火)等方面密切相关,针对权利要求方案中限定的特征“轨道材料为纳米材料”,现有技术证据4中的塑胶窗轨亦由“纳米材料”制成,由此,证据4给出了明确启示,故此该现有技术可以评价该实用新型专利该方案的创造性。

 

案例3——裁剪机斜齿轮组润滑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剪机斜齿轮组润滑方法,其技术方案是要解决齿轮组的保油润滑问题。现有技术附件5-1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绕线机润滑系统的润滑问题。

    本案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提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5-1的国际分类号是B65H,而本专利的国际分类号是D06H和F16N,即属于不同部,因而二者显然不是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不能评判创造性的上诉意见。针对该意见,最高法院指出,“虽然绕线机属于纺织机械,裁剪机属于服装机械,二者在应用环境上有区别,但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均涉及机械系统的润滑问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也就是说,最高院赞同从该技术点在方案中所起作用入手,而非产品应用环境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案例4——握力计案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握力计,发明点在于外握柄和内握柄之间的测力传感器的结构改进。

    无效程序中,相对于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力传感器不同。双方争辩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的握力计、证据2中的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称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说认为,证据2和证据7同属于测力装置技术领域,证据2中的重力与涉案专利中的握力仅仅是施力对象不同,而测量原理并没有不同,其从产品最终形态考虑应当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压力传感器都是常用器件,容易想到进行替换;另一说认为,握力与重力两者发明目的以及传感器受力方向均存在差异,属于不同技术领域。

    该案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由最高院对于技术领域的司法解释对于无效程序的创造性判断实务标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最高院裁定书中认为,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握力计”,首先应当考虑握力计所属技术领域。涉案专利技术功能(笔者理解为发明点)属于测力装置,具体用途为测人手握力,测力传感装置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证据2与涉案专利,虽然都是测力装置,但是两者有不同特定用途。同时,重力与人手的握力相比较,施力对象不同,施力方向也不同,重力单纯向下,人手的握力不但单纯而是从四周向中心,所以两者不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但是两者测力传感器的测力原理基本相同,可以将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称视为涉案专利的相近技术领域。”

    由此可知,最高院认为测力装置属于涉案专利的更上位技术领域,也就是说,支持了上文中后一种观点。基于这样的分析,由于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明确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因此现有技术整体并没有给出将证据2与证据7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四、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刻理解专利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相邻相近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和判断方式。总的来讲,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技术领域因素的考量,需要充分考虑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发明点、技术手段所起作用、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等多重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生活领域的全部常识和知识都属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晓的,因此无效程序中引入生活常识的技术内容通常无需技术指引。

 

参见:最高(2011)知行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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