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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上海知产法院首推技术审查意见书

 最后更新:2016-06-27  浏览:2133次

    自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不断创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建设。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推出首份诉前禁令,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诉前行为保全的先河。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审判领域,首次推出技术审查意见书,将专业性、技术性与审判相结合。结合专利领域审判特色,实为审判领域的创新。

    原告欧瑞康公司是名称为“假捻变形机”的发明专利权人,2014年6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海源机械公司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展出的448型涤纶高速弹力丝机(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权,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2,240元。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原告专利中的“后处理区”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不属于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考虑到技术事实调查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产法院委派具有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经验的技术调查官杨加黎,先后参加了案件的现场勘验和庭审活动。在现场勘验中,杨加黎认真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技术事实的主张,梳理了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并在庭审调查中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在了解案件技术事实并与承办法官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技术调查官杨加黎根据其专业知识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产品图册是否能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后处理区”等两个争议焦点,撰写了技术审查意见书,为合议庭准确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书,合议庭认为,“后处理区”这一技术特征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限定,必须包含具有后处理功能的装置,但是在现场勘验比对时,原、被告均确认现场勘验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承载“后处理”功能的具体部件;此外,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书显示,原告提供的宣传册的产品示意图并没明确显示实现“后处理”功能的具体装置。故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专业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保障,上海知产法院为此建立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客观、准确和高效。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伴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伴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而生的一项制度。技术调查区别于技术咨询的是,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尤其是可以参与庭审,而技术咨询是庭外的活动,技术咨询专家提供的意见对法官仅仅是参考作用。技术调查官与专家陪审的最大区别是,陪审的专家首先是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裁判权,而技术调查官仅仅是参与庭审、辅助庭审,可以列席合议庭讨论,但不能参与合议庭表决裁判。

    上海知产法院从去年开始探索这项制度,逐步建立了相关的人员职责管理规定以及参与诉讼规则。在此基础上,上海知产法院在今年3月16日聘任了首批11位技术调查官,正式开展这项工作。

    据悉,上海知产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3个月来,共受理技术调查案件9件,技术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86件次,为基层法院提供技术咨询1件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1件,技术调查工作总体开局平稳良好。技术调查官工作主动性强,专业技术知识扎实,受到审判业务庭法官的普遍欢迎。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

编辑:知产团(ID:ZhiChanT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