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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归属亟待厘清

 最后更新:2018-10-08  浏览:1915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和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负责运营的“伙拍小视频”平台侵犯其著作权,“抖音短视频”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将百度及百度网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及百度网讯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万元。

  如今,大量占据用户消费时间,极具“吸金”能力的短视频已成了互联网行业的“香饽饽”。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纠纷背后反映的是短视频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等焦点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要从个案分析,关键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热门短视频引发纠纷

  2016年9月上线的“抖音短视频”平台是一款以拍短视频为主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抖音用户数已经超过7亿,月活跃量超过1亿。而上线于今年1月的“伙拍小视频”是百度贴吧旗下的一款以UGC模式为主(用户原创内容)短视频软件,支持最长15秒的短视频录制,支持贴纸、美颜、支持视频速度调节等功能。

  微播视界公司称,由用户“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在与创作者签订独家协议之后,“抖音短视频”获得了“5.12,我想对你说”这一视频的独家排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经核查及用户举报等,微播视界公司发现,百度及百度网讯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视频在“伙拍小视频”平台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从而吸引了大量用户在“伙拍小视频”上浏览观看该作品。微播视界公司认为,百度及百度网讯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微播视界公司以侵犯“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及百度网讯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万元。

  抖音诉讼维权总监宋纯峰表示,该视频作者与抖音签订了协议,抖音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事实上也是在为作者维权。创作者个体在面对巨头的侵权时,往往无法支付费时费力的维权成本。希望通过此次维权,在规范整个行业的同时,也能坚定创作者个体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笔者联系了百度及百度网讯相关人员,其表示,目前不便做出回应。

  具有独创性成为关键

  如今,传播快、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的特质让短视频平台迅速成为新的资讯及社交媒体平台,伴随着各大互联网“巨头”企业的一一加入,短视频已然成为了互联网的下一个风口。据易观千帆发布的《2018年5月短视频平台类APP》报告显示,截至今年5月,“快手”短视频平台月度活跃用户已达到2.3亿人,“抖音短视频”月度活跃用户已达到1.8亿人,而“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等月度活跃用户规模已经超过1亿人。毋庸置疑,在互联网“用户=流量=金钱”的“流量变现”方法之下,短视频既“吸睛”又“吸金”。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纠纷背后突显的是短视频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而优质内容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必然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然而,短视频作为新兴产业,其在法律上如何加以保护,在国内外均处于探索期。从目前看来,业界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为:用户自拍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如何界定等问题。

  那么,用户自拍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何隽认为,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短视频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自行创作、摄制完成,这类原创视频的独创性明显,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类是对已有素材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这类二次加工而成的短视频通常没有获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同时也很难满足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因此这类短视频本身就存在侵权的可能。

  “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狭义的作品需要个案认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表示,若短视频具有较高独创性,可以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若其缺乏较高独创性,则只能作为录像制品加以保护。

  对于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的问题,“首先要考察短视频权利归属。”在阮开欣看来,短视频的权利人既可能是用户,也可能是短视频平台。若用户为短视频的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可能基于雇佣关系获得版权,也可能通过转让等获得版权;若短视频权利人为其他短视频平台或视频平台等,用户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上传他人享有版权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作为中立的网路服务商,需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施行通知与移除的程序,同时,当短视频平台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版权责任。

  对此,何隽表示,首先,用户要对自己上传平台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承担责任。如果用户上传的短视频构成侵权,平台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明确标示该短视频是由用户提供,并公开平台的联系方式;未改变用户上传的视频;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视频侵权;未从用户上传视频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相关侵权的视频。其次,短视频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第一,短视频内容的知名度;第二,平台是否对短视频进行了分类和推荐等。对于知名度较高的视频内容,平台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平台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分类和推荐,也需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张彬彬)

 

 

本文转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