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日本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的诉讼请求。至此,“发光元件和照明器具”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即告一段落。
判决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国立研究机构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主张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是以钇铝石榴石为发光材料基质的多种荧光体的总称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为涉案专利中关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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