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同时就该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本轮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一共征求过三次意见,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8月3日发布两次意见征求通知,本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对于本次修改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15日之前提出意见。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方案涉及援引加入的具体规定、优先权的修改或改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判断、实用新型初审过程中的明显创造性审查、无效中口头审理的形式、公民代理的限制、无效中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新增不予受理的情形,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一些具体规定等。
关于专利无效程序的实质性修改,下面进行具体介绍:
(1)关于公民代理。在以前的无效审理程序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非专利代理师)可以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席口头审理,按照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单纯的律师将不可以出席口头审理,有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律师可以以专利代理师的身份出席口头审理。另外,公司的员工可以凭借社保记录以及工资证明等出席口头审理。
(2)专利权属纠纷与无效审查。按照以往的无效审理,涉案专利涉及专利权属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据此请求中止无效审理。在本次修改后,当事人请求中止审理的,无效审查程序可以不中止,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突出意见,供合议组在无效审查中参考。该项内容的修改,可能是针对以往无效审查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无效的审查,“产生”一些可能并不存在的专利权权属纠纷而导致无效审理周期过长的现象。
(3)专利修改方式的限定。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根据该规定,如果修改与无效理由无关,合议组也并未指出相应的缺陷,则即便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属于进一步限定,则可能其他的修改可能并不会被合议组考虑和接受。
(4) 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特殊规定。此部分内容针对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为根据法律修改新增的内容。
(5)口头审理的主持和进行。在以往的规定,口审审理的合议组成员均应出席口审审理,并明确有合议组组长主持。但是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由主审员主持的情形。在本次的修改方案中,主审员可以主持审理的调查。而且,以后也可能出现主审员一个人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
以上为涉及专利无效的修改内容。关于具体的修改对照和其他修改内容,可以参见附件。
对于修改希望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在2022年12月15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