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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单车涉专利纠纷,涉案专利为何无效?

 最后更新:2020-11-17  浏览:1291次

曾经,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大量涌现,倍受关注。其中,摩拜单车尤为“火爆”。摩拜单车成为共享单车关注的焦点,不仅宣布获得D 轮 2.15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5 亿元)巨额的股权融资,还有腾讯、华平、携程、TPG等豪华股东等。

作为共享经济的开创者之一,摩拜单车依托物联网智能电子锁实现与后台数据实时交换,摆脱了传统停车桩束缚,并解决了系统设备复杂、租借不便等问题,在大大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快速占领了市场。正是这一无桩停车的核心技术在过去引发了一起关注度很高的专利纠纷。

2017年3月,深圳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的产品摩拜单车涉嫌侵权,涉案专利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

 

 

随后,摩拜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为何无效?

摩拜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了众多无效理由,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围、缺乏创造性等,涉及多份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外文书籍。

对于证据真实性的举证方式其实并没有限制,包括公证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得的证明材料,用其它出版物来佐证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等,任何可以证明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都可以提交和使用。

就创造性判断而言,合议组认为当发明与现有技术使用了不同的措辞对技术进行描述时,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思路和原理出发,综合判断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而不能仅从字面的描述来比较两个技术方案。

在技术启示的判定中,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站位出发,衡量同一技术手段在技术领域的应用上是否有相同之处,是否容易想到将此技术手段应用到现有技术中,再评估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方面,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初要立足自身发展,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理清思路,找准定位。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要紧密结合目标产品和研发方向,深入分析和挖掘,在申请文件中体现出技术贡献所在,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利布局。

 

涉案专利主要涉及互联网门禁系统中针对用户的开锁权限进行设定的相关技术,能够直接对发起请求授予权限的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和具体权限进行授权,属于远程开锁技术领域中的核心技术,这是所有共享单车企业的技术中都会涉及的技术点,业内企业对该案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力很大。

该案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围、缺乏创造性等多个无效理由,在证据中涉及外文教科书、国内馆藏图书、专利文献等多种证据形式,审查决定中对于何种证据属于域外证据、域外证据的公信力、效力高低的判断标准、是否需要公证认证手续等证据质证环节中双方争论比较激烈之处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无效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适用标准,对以后在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同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可惜的是,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写得过小,把用户端(移动端)也写进去了;而且还是一件实用新型,其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也有待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