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包含多条专利无效请求轴线,确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条作为庭审时的主轴,以引导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按照请求人的预定思路展开辩论。当主轴线被击溃时,应有其它辅助轴线加以支持,以便请求人继续控制庭审思路的主导权,达到影响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思路的目的,最大程度地避免请求人自身陷于准备不足的不利境地。
在一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设计多条轴线,可以起到声东击西的效果。利用书面材料对多条轴线之间的重要性进行混淆,彰显次要轴线,隐藏主轴线,松懈专利权人,而在口审时则显露主轴线,出其不意,直攻要害 。在京信公司无效美国安德鲁公司的系列案件中,请求人充分运用了这一策略。安德鲁公司题为“天线控制系统”的系列专利,先以母案ZL95196544.1进入中国,后通过分案分离出另外四件同名专利,先后均被授权。安德鲁“天线控制系统”中的母案涉及天线控制系统的发明主题部分先被吴慧瑛,后其分案之一也被京信公司成功无效。无论哪一件专利,请求人均运用了多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案例
2006年11月29日,请求人吴慧瑛针对专利号为95196544.1(母案)、名称为“天线控制系统”(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安德鲁公司(笔者注:曾经多次变更)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笔者注:旧法)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0009号决定 ,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安德鲁公司不服上诉决定,上诉至法院,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定,专利复审委与请求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进行审理。2009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048号决定 ,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专利权人再次上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支持第14048号决定观点的判决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笔者注:为请求人期望无效的全部目标权利要求)无效。
可见,该案经过两轮无效宣告程序,每轮程序均走完后续的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轮中专利复审委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胜诉决定,但因专利复审委员会适法不当而遭法院驳回,发回重审。第二轮重审时,请求人突出适用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调整适用的法律,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加以适用,并陆续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请求方获得全案完胜的战果。
正因该案扑朔迷离、迂回曲折,2011年,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无效案件之一,官方在其新闻稿 中指出:“本案的审查及相关诉讼程序得到了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多家媒体的极大关注,有效提升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制度的认识,对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打破专利壁垒提供了经验支持”。
由此可见,无效宣告请求中组合多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多线并行,多管齐下,较为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多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提出,不可援引失据,也不可乱搬乱套,而应是在详细分析了被请求专利和所用证据之后做出的合理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