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文章/   News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文章 > 常见问题

结合案例看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

 最后更新:2020-09-07  浏览:1495次

结合案例看举证责任

 

专利无效过程中的举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通常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考虑,第一是证据是否满足合法性,形式上是否满足真实性以及基本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本身是否能够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适格性问题;第二是证据在满足了前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的标准,也就是证明力强弱的问题。

 

首先,对于证据的适格性,也就是证据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明是证据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达到这个最低标准才能够被采纳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我们知道,“真实性”实际上是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受限于时间空间的限制,我们并不能完全重现事实,所以大部分证据常常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在民事诉讼领域,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专利无效程序中沿用了这一证明标准,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使合议组形成“心证”。

 

在第34872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公证文件,请求使用公证文件所证明的使用公开无效争议的“导电结构”专利,该专利涉及的是一种转换插座结构。

 

专利无效素材图

 

这份公证文件包括

 

1、请求人自己库存产品的实物,
2、产品编码证书的备案资料,
3、所提供实物产品的设计图纸,
4、公司内部文件“产品型号编排规定”,
5、相关型号多功能转换器的产品检验报告,以及涉及相关产品的发货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单等的证据6-8。

 

请求人想要通过以下逻辑证明公开的事实:产品在公司内部都具有一定的编排规则,相关产品型号一定对应某一确定的产品结构,且产品检验报告证明相关型号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而产品编码证书证明了产品在编码上市后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且在申请日之前相关产品已经公开销售。

 

对于以上证据是否能够满足真实性的要求,合议组认为证据1提供者与请求人为利益相关发且无公证程序证明,真实性存疑,证据3、4为内部文件,没有相关公开日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认可证据2、5-8本身的真实性,但这些证据没有显示产品的内部结构,因此不能确认该产品型号产品的内部结构,且检验检测人员属于特定人员,不能视为公众,因此不能确认该产品在当时的时间点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且产品本身结构简单易拆解,综合以上因素,认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相关产品在先销售的事实。

 

从上述认定可看出,合议组本身认可证据2、5-8的真实性,但这些“真实”的证据无法与相关产品的内部结构建立联系,而能与相关产品内部结构建立联系的证据1、3、4的真实性又无法确认,同时结合产品本身结构简单易拆解的客观事实,综合得出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结论。

 

那么,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呢? 2019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给出了以在先使用公开作为证据的正面案例。

 

在第35449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针对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3日、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专利权提出了无效请求,同时提交了关于申请日前某展会信息的相关证据用于证明某型号的无人机产品在先使用公开的事实,该证据具体为一份公证文书,包含以下5个部分:

 

1、网易新闻中心于2012年08月29日对“第九届上海国际模型展览会开幕”的新闻报道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2、深圳市思凯利航模有限公司网站于2012年09月04日发布的新闻,涉及思凯利公司的参加“2012年第九届上海国际模型展览会”的模型展示图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3、在“模型中国论坛”上,由网友“yangss”于2012年08月28日23点发布的标题“上海模展多旋翼篇上图了!!!”的文章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4、在“5iMX论坛”上,由网友“yangss”于2012年08月28日22点34分发布,并于2012年8月28日22点50分最后编辑的关于“【第九届上海模展】上海模展上图了!!多旋翼篇!!”的文章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5、优酷网友“freexquad”于2012年09月01日上传的标题为“shanghai model show”视频的网页截屏复印件。

 

虽然专利权人对证据5中的视频上传时间提出了异议,即使合议组也认可专利权人主张的“上传时间并不一定是公开时间”有存在的可能,但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结合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该视频上传时被公开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上述可能。最终合议组采纳了请求人的上述证据,并且认为其已经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认为相关产品的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逐一分析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证据1是使用公开的主线,从该证据可以获知展会开幕及展会开幕时间的事实;

 

证据3-5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1提供佐证,包括展会开幕的事实、展会开幕时间、展会上公开的相关产品等,而且证据3-5为不同的、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信力的网站,对其显示的文章发布时间或视频上传时间造假的可能性较低,这几个证据相互交织、相互印证,为整个待证事实提供了支撑。

 

从上面正反两个案例可看出,数个离散的证据的要组合起来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让每个单独的证据都能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并且扩大选择样本的多样性和数量。

 

以上内容摘自网络,如有不妥请联系本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