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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前需要注意什么?

 最后更新:2020-08-18  浏览:1566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签署一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意味着整个专利无效程序都由代理机构代理。不过在填写专利无效授权委托书之前,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各位专利权人注意,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填写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之前的注意事项

 

专利无效素材图

 

一、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指派无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代理。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方有效: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说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代理权限不涉及权利处分的,如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的,代理权限可以填写“一般代理”。

 

四、特别代理包括下列4项权限: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五、代理权限涉及权利处分但仅包括附注四所列4项权限中部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包括附注四中没有列出的其他权限,代理权限一栏中应当逐项写明。

 

六、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七、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关于委托手续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