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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网络证据是如何认定?

 最后更新:2020-08-12  浏览:1364次

专利无效经中常会用到网络证据,尤其是外观专利无效,据统计有接近四成的外观无效用到网络证据。我们平时接触的—些案例也是通过网络证据来无效成功的,那么网络无效证据主要有哪些呢?

 

在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比如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抖音、阿里巴巴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各个门户网站的新闻报道、新浪微博、百度贴吧、QQ空间、论坛。

 

对于这些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当中到底能不能承认,主要考虑真实性和公开性的问题。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接受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公正,第二是在进行口审时可以演示。

 

一般为了防止口审时证据找不到,我们都采取公正的方式。关于公开性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网络证据的修改可能性以及公开时间能否准确认定的问题。

 

专利无效素材图

 

网络证据分类

 

根据代理的一些案子我们总结了目前网络证据的使用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网站规则比较确定,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结论。比方说,淘宝的交易快照根据淘宝规则是不可修改的,所以一般淘宝快照的时间可以作为公开时间,无效过程中会认可。公众号文章只能册删除不能修改,所以公众号文章也可以认评。

 

2.网站规则有变化,需要进行区别对待。比方说新浪微博之前的发布公开范围只能修改—次,公开可以转成私密,但是私密不能转为公开。因此在以前微博发布时间就是公开时间。但是在2017年12月12号微博上线了一个修改编辑功能,那么在这之后的新浪微博是否可以用做网络证据就要进行一个证明。

 

3.网站规则不明确,需要双方去举证证明。比如一些不太常用的载体网站,需要双方共同证明网站的运行机制和可修改性,进而确定网络证据是否可用。

 

4.随着载体功能变化,之前是完全不认可,现在是选择性认可,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朋友圈。在2018年有一个外观设计案件,无效诉讼从朋友圈的功能定位、权限设定去判断,认为朋友圈是私人性质的社交平台,添加好友需要验证,公开权限可以修改,所以判断不能作为无效证据。

 

2019年对于朋友圈能否作为无效证据有所松动。2019年同样有一个外型设计的案子,法院认为微信用户发布朋友圈是为了推销产品,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网络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要看是否满足审查指南规定的已经处于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状态,在围绕这个原则上论证是否可以修改、修改动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