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往往会想尽办法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保留自己已经授权的专利,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专利申请时往往由于无法全面了解技术,或者是由于疏忽,使得已经授权的专利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应对由于这些已经或即将出现的问题导致的专利无效风险,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需要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文本进行修改,从而维持涉案专利继续有效。
可以修改。已经授权的专利对公众进行公开,为了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对专利授权文本的修改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对此,《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修改原则包括: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只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尽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未为了请求的顺利进行,小编还是建议在无效程序中不可随意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而是要考虑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况再作出是否修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