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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最后更新:2019-01-07  浏览:1419次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常见,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日前,福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通要求对苹果的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两项初步禁令,立即停止侵犯两项高通专利的苹果手机在中国境内进口及销售行为。这一决定引起社会关注。

    实践中,知识产权一旦被侵犯,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据不完全统计,过去5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说。

    2012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责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及其他类似广告语;2016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停止将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中国好声音”等作为节目名称使用等,这些案件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据介绍,即将施行的司法解释一方面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同时,该规定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包括: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权力。但因为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因而是否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一直广受关注。”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说,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受损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将考量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5个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记者 李万祥)

 

本文转自: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