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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最后更新:2018-10-22  浏览:1677次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罗沙)《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

    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草案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周强表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他说,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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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将做出这些修改

    1979年通过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做过小的修改。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全体大会,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

    草案三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最高法审理按照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

    为了做好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中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依法确定的案件

    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实践中巡回法庭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

    三审稿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草案三审稿对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副院长需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

    对于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任职条件,三审稿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删除对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的管理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目前这种管理方式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但不宜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三审稿中删除上述规定。

 

本文转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