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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简单的专利权无效案件却迟迟无法开庭,竟是因为这个原因!

 最后更新:2016-05-18  浏览:2191次

编者按:一起看似简单的专利权无效案件,却迟迟无法开庭,只因其中掺杂了错综复杂而又蹊跷的专利权属纠纷。

 

  原标题:两件药物专利屡陷权属纠纷

 

  “这起专利权无效案件终于得以开庭审理,为此,我们已经等待了两年多。”近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李红团就她代理的一起专利权无效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在她看来,这起由某上市公司作为请求人提起的、请求宣告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北威尔曼公司)“抗菌组合药物”(专利号ZL98113282.0)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最难的不是对于该专利所涉专业技术的理解,而是该案件能否开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核心专利 遭遇争议

  依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一件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什么一起看似简单的专利权无效案件,却迟迟无法开庭呢?“因为这起案件中的专利、专利权人太与众不同了。”李红团说。

  据了解,这起案件中的专利权人是湘北威尔曼公司,该公司与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威尔曼公司)等企业互为关联公司。

  广州威尔曼公司先后于1997年6月11日和1998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和“抗菌组合药物”两件发明专利申请。“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于2000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108942.6;“抗菌组合药物”于2002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8113282.0。

  据了解,这两件专利被用于生产缓解抗生素耐药性方面的药物,该药物获得了国内一类新药的批号。

  此次案件中涉及的专利即为后者,而前者涉及的权属纠纷更为复杂。

  “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两年后,即2002年12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鹤药业)即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及此后的行政诉讼期间,围绕该专利发生了一系列权属变化与争议,而这些变化与争议都与广州威尔曼公司、湘北威尔曼公司和这两家企业共同的法人代表孙明杰有关。这些纠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效审查程序因中止而被一直拖延或搁置。

  在此期间,广州威尔曼公司发起一连串维权行动,先后对双鹤药业、上海先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起诉讼,指控这些企业侵犯其“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权。这些维权行动大多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支持。业内人士表示,广州威尔曼公司据此获得了可观的赔偿金额。同时,广州威尔曼公司还向众多企业收取不菲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但是,“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中,被判定不具备创造性。此时,距双鹤药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经整整10年。

  无效宣告 再次终止

  此次口审涉及的是广州威尔曼公司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该专利权于2011年初被转移至关联公司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而针对这件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因权属纠纷再度被“中止”。

  2014年3月,因认为与之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湘北威尔曼公司持有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某上市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该上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北威尔曼公司返还其已经付出的专利使用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为该上市公司代理这起专利无效案件的是李红团。

  据了解,自某上市公司针对“抗菌组合药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后,围绕该专利再次发生了一系列权属纠纷,这些纠纷发生在湘北威尔曼公司与其在职的法律顾问之间。同时,该专利还因为多次卷入财产纠纷,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

  该专利的权属纠纷和财产纠纷,使得涉及该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一直被中止,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2014年到现在,“中止”已达两年多。

  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发生在“抗菌组合药物”上的专利权转移、专利权保全和解除共计达10次之多。

  据李红团介绍,这两件专利是关联的、相似的,专利的权属纠纷影响了专利无效宣告案的审理进程,对于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针对此案,湘北威尔曼公司拒绝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本报记者 祝文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