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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标有点怪:恒源祥+彩羊=恒源彩羊?

 最后更新:2016-06-12  浏览:2474次

 

编者按:因认为“恒源彩羊”的使用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先使用的“恒源祥”与“彩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将5被告告上法庭。日前,该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原标题:“恒源祥”联手“彩羊”诉“恒源彩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有果——

 

  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字号是否构成侵权?

  日前,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源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彩羊公司)诉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织造公司)、杨某、刘某、上海辉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辉营公司)、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恒派彩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沪知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而尘埃落定。

  据了解,二审法院认定恒源祥公司的“恒源祥”字号与彩羊公司的“彩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江南织造公司、辉营公司、恒派彩羊公司、杨某及刘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上述5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2012年4月,被告杨某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杨某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恒派彩羊公司使用。

  被告江南织造公司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的生产厂家,负责向杨某和恒派彩羊公司提供涉案“恒源彩羊”商品。

  被告刘某为恒源祥公司在山东地区的零售商,但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派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东地区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

  2012年11月,被告辉营公司销售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围巾、羊毛裤等商品。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5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5被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源彩羊”商标及“恒源彩羊”字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杨某应就其持有“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原审被告恒派彩羊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与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江南布织公司是应与杨某及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刘某销售标有“恒源彩羊”商标的商品构成对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杨某、刘某及江南布织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王国浩)

  行家点评

  刘曦雨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恒源彩羊”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先使用的“恒源祥”与“彩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杨某于2012年成立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恒派彩羊公司。同年4月,杨某从案外人处受让“恒源彩羊”商标,授权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派彩羊公司经营针织服装,主要经营地域涉及上海、山东等国内地区,其在经营业务、地域范围上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基本相同。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杨某、恒派彩羊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杨某则认为,其通过合法受让取得“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许可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基于取得的“恒源彩羊”商标而使用的,故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该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恒派彩羊公司等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恒派彩羊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地域范围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基本相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恒派彩羊公司于2012年所使用包含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两公司字号的“恒源彩羊”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恒派彩羊公司及其产品与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具有特定关系的联想或混淆。此外,杨某作为“恒源祥”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在国内业界的知名度,但其仍然将“恒源彩羊”作为恒派彩羊公司的原企业字号使用。可见,恒派彩羊公司具有攀附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商誉、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故意,其“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法律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对于“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严厉打击的姿态,企业应当做好自身的品牌保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早发现及早处理,维护好自身品牌的纯洁度。

  徐初萌 殷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该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考虑了被告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市场知名度、商业声望较高的企业名称“恒源祥”与“彩羊”并牟取不当利益的事实,认为此种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明显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道德准则,对于被仿冒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均具有非常明显的损害,因此被告杨某持有的“恒源彩羊”商标在该案一审程序中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对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当然,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被告持有的“恒源彩羊”商标被商评委撤销,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撤销裁定,该商标被无效宣告。这也体现了虽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为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但二者需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取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即便侵权人的商标尚未被撤销,仍有可能依据具体案情认定侵权成立,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在恒源祥公司的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彩羊”虽然较晚开始宣传使用,但是通过依托恒源祥公司共同进行宣传推广,使得“彩羊”这一企业字号得到迅速提升,法院据此认定不仅“恒源祥”字号有高知名度,“彩羊”字号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恒源彩羊”商标持有人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该商标和字号的使用构成对“恒源祥”和“彩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与该案被告构成在服装行业、尤其是羊毛针织服装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上的竞争关系,经营所在地均在上海、山东,在上述地域的市场范围内,其同业竞争关系更加明显,法院据此合理认定了各被告的主观恶意;在各方证据认定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详细分析论证,合理认定了各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于特卖场地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性质及授权经销商同时购入侵权人产品进行混合销售的性质做出准确认定。

  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依据充足,论理严谨,逻辑清晰,体现了对于知名企业名称权的充分保护,是一个经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案例,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研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